寧德新聞網11月9日電(廖夢旖)男子屢教不改,在緩刑期間再犯罪,“刑”上加“刑”。近日,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走私普通貨物案,撤銷薛某國犯銷售偽劣產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1萬元(已繳納)的緩刑執行部分,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301萬元。
2021年4月15日,薛某國明知張某軍(另案處理)在非法買賣無合法手續柴油,仍使用其名下越野車接送張某軍,出借該車供張某軍使用,并提供銀行卡供張某軍轉賬油款。福鼎法院遂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薛某國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1萬元。
同年7月,薛某國緩刑期間“重出江湖”,為從事走私柴油銷售牟利,出資10萬元與鄭某其等人(均已判決)共同投資購買一艘船舶,次月,鄭某其等人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至外海購買走私柴油有關事宜,并雇傭他人駕駛船舶出海接駁走私柴油5船次,共計1840噸。經計核,上述走私柴油偷逃應繳稅款合計4862015.34元。
同年8月底凌晨,該船舶走私柴油入境后,在福鼎附近海域過駁走私柴油時被查獲,當場查扣柴油共計236.150噸。2022年9月,薛某國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薛某國違反海關法規,逃避海關監管,結伙走私柴油入境,偷逃應繳稅額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,薛某國在前罪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,應當撤銷緩刑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,綜合薛某國的犯罪情節等,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。(完)